奉新一男子从戒毒所出来后一直无工作且无钱用,遂产生了到金店拿金子换钱的想法。近日,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罪案件,熊某某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某日,熊某某来到一家金店,假意购买金项链,工作人员遂拿出一条金项链给熊某某。熊某某拿在手上看了一阵后因无勇气拿起东西就跑,遂将金项链还给了工作人员后离开。当日晚,熊某某再次回到该金店,并假意购买金手镯。工作人员遂拿出一个圆形金手镯给熊某某,熊某某拿到该手镯后就往店外跑,工作人员即从后追赶。熊某某逃至冯川镇冯川西路奉新宾馆附近被群众抓获。工作人员遂从熊某某处拿回该手镯。经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:价格认定标的3D硬黄金手镯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。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:熊某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抢夺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抢夺罪,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熊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抢夺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,系犯罪未遂。熊某某到案后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并自愿认罪认罚,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。本案赃物已被追缴,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熊某某有犯罪前科,可相应增加刑罚量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作者:皮智勇 余啸
编辑:魏梦梦
监制:陈军民
前往“发现”-“看一看”浏览“朋友在看”